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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遭遇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和应对举措

发布时间:2011-11-29 发布人: 浙江新昌轴承行业协会 点击量: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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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2001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不仅是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以来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组织体系和多元性,使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 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也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战略选择。通过入世,中国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对于加快改革开放,实现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增长,确保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世界经济也产生积极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反思中国的入世历程和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制裁,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入世,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制裁和造成的损失,我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倾销理论和重新审视中国的公平法制度,避免遭受倾销给我国造成损失的覆辙。本文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本质缺陷入手,系统研究了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的应对机制。

  二、 中国遭遇反倾销制的现状

  中国遭遇反倾销制裁经历了一个痛苦的历史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糖精钠提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起至2001年。③诸如1993年4月,墨西哥对我国发起十大类四千多种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制裁措施和征税幅度从16.4%至1105%不等,严重违反合法律规范国际惯例。

  在近年以美国、欧盟及澳大利亚、加拿大为首的对于中国反倾销基础上,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对于中国大陆反倾销制裁从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是国外反倾销制裁的最大受害国④。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收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500多种,化工、矿产品首当其冲,彩电等诸多产品的出口受到阻碍,被迫退出国外市场,直接受到影响的出口金额达100亿美圆。⑤中国遭受遭遇反倾销制是多元的,有政治原因,又有经济原因。

  三、中国遭遇反倾销制裁的原因

  分析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制裁中国,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机制缺陷的原因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⑥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club of developed and rich states)”和“只保护富国利益(protection states profit only)”⑦。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阻挡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作用。?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在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第二、WTO贸易例外权的规定不完善的原因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⑧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⑨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⑩第三、我国内国体制的原因

  首先是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例如尽管反倾销早在二十世纪初期便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并日臻发展完善,但在早期对我国来说它仅为一个概念而已。据统计,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这种严重背离实际的制裁,一旦生效,将成为恶劣的事实,被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所认可,成为其他案件的事实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WTO反倾销规则的附件,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那么主理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据控诉方一方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11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由于企业的消极反应助长了反倾销指控,而遭受指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得企业更无力参与应诉活动,从而陷入一轮恶性循环。这种严重的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中国的反倾销制裁在国际屡屡得逞。企业之所以宁愿转移产品销售市场也不参与应诉,除了相关人才不足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企业缺乏对反倾销的认识,仅仅盯着眼前的应诉费用,不考虑企业产品辛苦打下一片市场,不考虑失利之源,因而也便无法正确的制定相应的策略,使得一种产品接连遭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指控,反倾销的范围也由一种产品波及到相关的出口产品,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发起对华反倾销诉讼。在对待外国的反倾销的问题上,中国企业的不应诉,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应诉不利,进一步丧失实体权利。

  其次,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经营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出口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而我国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此外,我国的生产资料价格也占有一定优势,为许多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采用低价策略提供了条件。然而按照经济学原理并非所有产品使用低价策略都能获得最佳收益12.只有需求富有价格弹性的商品,通过降低价格,大幅度提高销售量,从而使总收益增加。因此在商品销售中“薄利多销”并非对任何商品均适用,对那些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如粮食等)降低价格总收益会不如从前。出口产品的单调和结构不合理是遭受制裁的原因。

  再次,与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政策和我国自身经济体制不无关系。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一直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许多国家仍制定了苛刻的条件,13欧盟、美国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近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类似商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外国在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制度中不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多个作为替代国的国家中选择由于某些特殊政治,地理等原因,使得商品价格颇高的国家,从而使被调查的出口产品确定很高的倾销幅度,企业为此要付出高额的反倾销税,使企业遭受沉重的打击。

  最后,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人才缺乏的状况与之也有一定联系,导致无力应对世界诉讼。直至90年代初,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开始组成有关反倾销法律的专门小组,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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