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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企业出口侵犯“NSK”轴承商标权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04-29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4469

图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平潭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岚关知字﹝2022﹞001号


当事人名称: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50105MA2Y42FY2E


法定代表人:杨传德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罗星西路48号马尾商业步行街B区2#楼18店面(自贸试验区内)


2022年2月23日,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跨境直购出口(96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票轴承,清单号:35152022E004167386/35152022E004167888/35

  152022E004167726/35152022E004167262/35152022E004167876/35152022E004167788/35152022E004167648,目的地:中国台湾。2022年2月23日,经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快件监管科实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使用“NSK”商标的轴承306个,价值人民币3600元。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306个轴承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SK”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清单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轴承306个,并处罚款人民币360元。(罚款缴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款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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