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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制造业协会副总裁称对华出口管制损害美国利益

发布时间:2007-06-26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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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美国对华出口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美产业界人士表示,条例正式版本较最初的提议要‘宽松很多’,但条例给中国带来的坏印象仍会损害美产业界利益。 ”


  美国针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日起开始正式生效。美国产业界人士认为,由于遭到高科技产业的强烈反弹,这一条例的正式版本较最初的提议要宽松很多,对出口的影响不大。但是,他们担心,这一政策调整已经向中国传递出不友善信号,严重损害中国对于美国高科技产业的信心,将造成的实际损害难以预估。

  更温和,还是更严厉

  在新条例生效当天,美国制造业技术协会副总裁弗里登伯格(Paul Freedenberg)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例的最终版本较之前预计的要温和很多,对产业界的实际影响很小。

  但是,他强调,产业界目前最担心的是,这一政策调整一直被认为将使对华高科技出口的管制更加严厉,而这种印象已经造成,因此对产业界带来的损害可能很大。

  弗里登伯格说,同两年前提出的最初政策版本相比,新政策大幅缩小了原定增加的管制范围,并且在申请程序上也较之有所简化。他说,这种调整主要是在对该政策的公开咨询期间,产业界对美国商务部施加了很大压力。

  参与起草最初政策版本的商务部前助理部长李奇滕堡(Peter Lichtenbaum)承认,新版本“对最初版本进行了大幅修订”。他认为,修订的原因除了产业界的施压外,也考虑到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可以从其他国家获取的因素。

  美国商务部最初就对华出口管制政策进行评估,是由于受到了保守派势力的压力。保守派试图利用“9·11”后美国民众对国家安全的忧虑,加强对于对华出口产品的控制。因此,商务部最初的方案只考虑了如何加强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对华出口的限制。

  2005年,当时出任主管副部长的麦科密克由于本身有高科技公司工作经验,在上任后试图作出平衡,提出放松一些审批程序。麦科密克后转往白宫任职,日前获提名出任财政部副部长。

  据悉,在将近一年的公开咨询期间,产业界反响强烈,商务部共收到57件提议,提议案超过1000页。

  弗里登伯格说,他所在的产业协会包括了美国的主要机械制造设备生产商,而中国是该行业最大市场之一,仅次于日本,而且远远大于美国国内市场,该产业对中国的出口量在过去6年增长了三倍,因此产业界无法忽视。

  他分析说,除了像机械制造设备这一类的生产性产品外,其他受新条例影响较大的产业包括半导体业、科学仪器制造以及电脑行业。
  
  弗里登伯格表示,该协会可能会稍后派团前往中国,解释新条例对该产业出口影响甚微的情况,期待不要因此影响中国进口商的信心。

  美国半导体协会的发言人格林戈尔(John Greenagel)在接受本报查询时,没有对新政策发表评论,只是重申该协会立场。格林戈尔说,该协会一直在对国会和商务部进行游说,要求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不要损害美国产业界的利益。

  安全的谬误

  格林戈尔强调,该协会对可能被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出口进行管制并无异议,但是问题在于,一些被列入管制的产品并不涉及安全,即使美国不向中国出口,中国同样可以从日本、欧洲等地取得,因此,这种管制只能使美国产业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没有任何道理”。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新管制条例,增加了20项需要进行安全审核的产品和技术,只有那些被认定为“可靠客户”的中国进口商,才可以进口这些产品和技术。而在商务部最初的版本中,这些产品和技术共有47项。

  这20项产品和技术包括了贫化铀、液压油、轴承及轴承系统、机床、精测仪、示波器、闪光X光机、高清晰电脑、验证软件、户外通讯设备、正交幅度调制类无线电设备、相位数组天线以及其他航空航天设备等。根据此前的政策,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需加以审核,新政策将这一门槛上调至5万美元,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口商需申报的手续。

  根据商务部的说明,在制定上述管制清单时,主要考虑到三个因素,即这些产品和技术是否可以用于军事用途、是否可以从其他外国市场取得,以及这些产品和技术在对华出口中的比重。

  其中,军事用途一项在决策中占有的比重更重。而是否从外国市场取得一项中,更重视是否能在中国国内从其他跨国企业中取得这些产品和技术。因此,如果较易从他国取得这些产品和技术,并且这些产品和技术在军事上的用途有限,这些产品和技术就被从管制清单上取消,相反则保留在清单上。

  新条例规定,那些要成为“可靠用户” 的进口商,都必须能够确保他们“知悉” 其产品和技术的最终使用不是运用于军事目的。

  由于这项规定在界定上较为广泛,并且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因此一直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新条例对此作出的规定仍然比较空泛。新条例称,“知悉” 指的是有客观资料可以知悉,或者是有理由可以知悉。

  新条例还规定,将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对进口商对管制产品和技术的申请进行审批。这个委员会由美国商务部牵头,包括了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委员会的审核标准包括进口商此前的记录、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评估以及与美国和外国公司的关系等。

  条例规定,委员会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作出裁定。进口商要获得批准必须在委员会获得全数通过,而要取消进口商的进口资格则只需要多数通过即可。如果进口商对于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跨部门组成的出口政策顾问委员会提出申诉。

  美国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对华出口一直是两国经贸关系中受到高度关注的议题,中国认为美国的管制政策是造成对美贸易逆差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美国则对此予以否认。

  美国商务部在公布该项条例时公布的数据称,在2006年美国对华出口额为552亿美元,其中管制产品的出口只有3亿多美元,而在176亿美元的高科技出口中,受管制产品只有2.3亿多美元。

  但是,产业界人士则认为,由于出口管制政策严格,很多出口商考虑到出口申请可能被拒绝,因此根本就不愿去尝试。而如果出口管制放宽,申请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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