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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发布时间:2010-07-20 发布人: 浙江新昌轴承行业协会 点击量: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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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一、反倾销流行的政治根源

    作为一种贸易政策工具,反倾销使用与否,更有着其深刻的政治根源。从长远看,取消反倾销等贸易救济制度无论是对整个国际贸易体系,还是对进出口国双方,可能都更为有利。但事实是,反倾销制度在世界上日渐流行,个中奥妙在于所谓“政治力学”:一方面,因反倾销而利益受损的广大消费者,由于所涉自身利益分散且微不足道,而没有动力积极行动反对反倾销措施;另一方面,进口商品竞争行业的厂商和工会(数量远远少于消费者)则因涉及巨大的切身利益,有着强烈的动机去为实施反倾销而奔走呼号。一个组织紧密的小集团的政治影响力远远超过组织涣散的大集团,一小撮进口竞争行业的私利就这样得以靠牺牲广大公众的公利而自肥。

    二、经济方面的原因: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

    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为市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4)国际经济贸易总体形势不景气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从而也影响到了全球经济的缓慢发展。他们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同时,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利用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维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贸易顺差,于是就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5)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6)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各行业生产水平得到飞速发展,但大部分仍集中在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由于我国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产品成本价格相对较低,较易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并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出口主要集中在西欧和北美,市场过于集中,导致一旦被提起反倾销,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个国家,因而造成该商品连续被提起反倾销。

    (7)我国企业应诉不利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我国在1974年国家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规定了出口商与生产商应积极应诉,不参加国外的反倾销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的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而且,鉴于应诉情况并不理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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