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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现状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0-11-15 发布人: 浙江新昌轴承行业协会 点击量:624
摘要:国外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摩擦不断升温,成为贸易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图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 现状 对策

  目前,我国的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如:纺织、机电、眼装、大蒜、果汁、钢铁、彩电、海鲜、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国出口支柱产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时也应看到,这些年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也是世界上最快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反倾销多也是正常的。而且,与出口额相比,反倾销案例也不是很多。
  许多出口企业一听说国外反倾销就紧张,其实用不着紧张。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鼓励公平贸易,所以绝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会引发反倾销,或者其他的贸易纠纷。比如资源性的,不可再生的产品出口,一般就不会引起反倾销。
  一、反倾销概述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任《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的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l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连续9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
  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和阿联酋的部分钢钉品种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额度分别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对部分中国公司的反倾销税将追溯90天前执行。除了传统的发起反倾销的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对华反倾销案开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进入20世纪90年代,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增至26个,除欧盟、美国仍然保持对华反倾销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将反倾销的矛头对准了中国,成为对华反倾销的另一支需重点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胜诉率低的原因后,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应诉不力和应诉能力差。l997年3月我国首次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在同年l2月对进口新闻纸发起了首例反倾销调查。l997—2007年十年间,我国完善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组建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开始了反倾销实践。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企业在国外哪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不错,其他同类企业马上蜂拥而上。中国企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最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l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l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无分别裁决。通常说来,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我国企业对国外倾销指控的应诉不力
  反倾销法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能够积极应诉,尚有可能挽回败局。一个普遍现象是,我国涉诉企业大多只是消极等待,而不愿意积极应诉。从而带来的结果是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判输,不战自败。
  遭受反倾销诉讼后,中国的一部分企业采取消极应诉。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没有胜诉的信心,所以只能听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应诉成本,一个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成本在400万至800万人民币之间。比如2003年美国对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对此我国200多家轴承企业拒绝应诉,唯有浙江慈兴公司积极应诉。 
  三、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
  当一家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准备进入一个成熟的市场,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个时候就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都要做好准备。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外经贸部我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一进口商为主渠道的预警机制,驻外机构对于国外市场的供需状况要跟踪掌握,如有异常要及时反馈到国内,外经贸部要及时把信息传达到各企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建立专门的部门,搜集和接收与所在行业有关的进出口情况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2)完善反倾销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比较粗疏的不足,在具体制定法律条款时,应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反倾销时效的完善、“反倾销规避”条款的完善、“司法审查”条款的完善都应予以具体的考虑。实践表明,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
  (3)被诉企业要积极应诉
  一旦遭到反倾销起诉,企业应立即行动起来,搜集材料,努力获取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如放弃,进口国主管当局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原告便可轻松赢得此案。应诉企业所做出的关于产品价格、成本、产出、销售、投资以及包括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力在内的投入的决策必须反映市场供求信息,此类决策没有受到任何明显的政府干预,并且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主要投入能够实质上反映市场价值。
  企业应该建立自有品牌,提高利润空间。年出口欧洲2000万美元的奥康集团于2006年在美国注册了国际化商标,将加大开拓美洲、中东等新市场,由于主动应变,尽管对欧出口份额下降,但奥康整体贸易额仍有所上升。
(本文来源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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