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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发布时间:2007-06-28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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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贸易术语,各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因币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J.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在进入2l世纪之际,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
          (一)《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二)《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启运)
          E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
          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Fr和cIP术语。
          3.C组(主要运费已付)
          C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Fr(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
      地)四种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
          D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地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在《200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使用。为了便于查找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现将贸易术语分类排列如下:
      《2000年通则》(《INCOTERMS2000》)
      E组(GroupE)
      --启运(Departure)
      ----EXW(Exworks)工厂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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